《消防法》對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是如何規定的?
《消防法》2019年4月修訂版對消防產品做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四條 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應當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的辦法,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依照本條規定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總體可歸納為:
1. 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必須獲證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2.非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無需進行強制性認證,但要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要符合行業標準。
3.非強制性認證目錄產品,也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經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
4.無論如何,都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