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滅火器告訴您---武漢營業場所等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來源:http://www.33779.net/news590345.html 發布時間:2021-04-11 14:22:00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助力武漢市經濟發展,全面落實“店小二”服務精神,依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方案的實施通知》(武政辦[202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制,將辦事程序由先檢查后發證調整為先發證后監管,由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消防救援機構一次性告知其申請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當事人承諾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并提供相關材料的,消防救援機構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公眾聚集場所。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公眾聚集場所無需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可直接投入使用、營業。本規定中的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公眾聚集場所的設置地點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2016年修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2019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等各項消防安全要求,并在使用、營業過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消防救援機構通過政務服務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告知書,并在消防安全告知書上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一)需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檢查的范圍;(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檢查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三)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投入使用、營業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和應當符合的消防安全標準,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方式;(四)公眾聚集場所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等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申請人應對以下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已認真學習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知曉消防安全承諾書的全部內容;(二)已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滿足并遵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的各項消防安全要求;(三)所填報的信息、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五)愿意承擔未履行承諾、虛假承諾的法律責任,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告知的失信違諾懲戒措施;(六)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簽字(蓋章)均系當事人本人真實意愿和親自簽署、用印。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申請人承諾內容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鼓勵社會公眾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消防救援機構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對實施告知承諾的監督管理。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應提交以下材料:(二)營業執照或者載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三)建筑物合法性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書或其他合法證明文件之一);(七)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場所,應提供消防設施操作員取得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第(一)(二)(三)項材料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http://xfwsfw.119.gov.cn)或者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場所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在申請時,需提供以下材料:(二)營業執照或者載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三)原《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申請人可以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申請,或通過場所所在地政務服務中心受理窗口提出申請。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施形式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一)依法不需要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不屬于消防救援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并載明不予受理原因;(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三)屬于消防救援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消防救援機構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在線送達《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對到窗口提出申請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場直接送達《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證》。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證的公眾聚集場所應即時納入日常監管,30個工作日內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信息系統抽取申報單位,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并填寫、錄入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等法律文書。對現場檢查判定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符合臨時查封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且不停止使用、營業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處罰,并責令停止使用、營業。對作出虛假承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申請人可以通過武漢消防政務信息網(http://www.wh119.com/)、武漢消防微博、公眾號或政務服務電話(027-65771613、96119)等咨詢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告知承諾有關事項或進行投訴舉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規定予以答復和處理。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2日起試行,由武漢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附件:
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
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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